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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揚子晚報訊 (通訊員 六公宣 記者 任國勇)20日晚,一輛轎車行駛到南京六合沿江高等級公路上將一名騎車女子撞傷。案發後,他將傷者送往醫院,又擔心害怕悄悄離開,沒報警也沒留下姓名電話。第二天,他前往交警大隊自首,但警方還是認定他有肇事逃逸行為。
  20日晚上8點多鐘,史某在丈母娘家吃晚飯後去朋友家打牌,駕車行駛在沿江高等級公路上,將一名騎電動車女子撞倒。他見女子傷勢較重,無法說話,隨即將她搬上車,往醫院方向開去。就在前往醫院途中,他想到自己去年因為詐騙被判緩刑,現在還在緩刑期,他越想越怕,決定攔下一輛出租車謊稱不小心撞了傷者,但現場車子沒油了無法去醫院,懇請出租車司機送傷者去醫院。被攔下的出租車司機見傷者傷勢較重,就二話沒說將傷者送到了附近的醫院。史某在糾結中也跟著去了醫院,見傷者很快得到救治,認為自己不能獃在現場,不然就會被傷者的家屬發現,甚至被暴打。隨後,他沒留聯繫電話,就開車離開了。事發當晚,六合交警大隊交警接到醫院報警後趕去調查。
  史某回到家後,經過一夜的思考,還是決定投案自首。昨天,六合交警大隊民警介紹,史某的行為屬於肇事逃逸,根據江蘇省公安廳會同省高院、省高檢聯合出台的《關於辦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》,明確規定:將被害人送至醫院,但未報案或者無故離開醫院,或者向被害人、被害人親屬、醫務人員謊報虛假的身份信息和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,應當認定為肇事逃逸。案件中,史某雖然讓他人將傷者送往醫院,但他在沒有留下姓名和聯繫方式的情況下離開醫院,也是典型的肇事逃逸行為。民警認為,目前傷者還在治療,如果傷情鑒定構成重傷,加上肇事者有逃逸行為,可追究他交通肇事罪。  (原標題:第二天自首仍被認定肇事逃逸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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